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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告知制度即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将《举证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和被诉人,告知案件当事人劳动仲裁实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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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鹤岗
来源期刊 黑龙江劳动保障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举证责任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 证据不足 告知 被诉人 《民事诉讼法》 后果 依据
年,卷(期) hljrlzyhshbz_2003,(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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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举证责任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
证据不足
告知
被诉人
《民事诉讼法》
后果
依据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月刊
2095-168X
23-1574/F
出版文献量(篇)
1209
总下载数(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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