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乡镇人大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乡镇人大的工作需要与法律规定还有一些差距,需要在立法实践中加以规范和完善:1、应在宪法中确立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地位。宪法第9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在第15条也只是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会议之后,主席团还存不存在?没有作出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规范和完善乡镇人大工作的立法思考
来源期刊 楚天主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乡镇人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工作 主席团 地方组织 国家权力机关 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乡 法律地位
年,卷(期) 2003,(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24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3(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乡镇人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工作
主席团
地方组织
国家权力机关
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乡
法律地位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楚天主人
月刊
1674-5272
42-1351/D
16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1号楼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486
总下载数(次)
4
总被引数(次)
741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