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长在审判工作中的定位是否准确,直接决定了其工作的着力点和作用的发挥度.就现有审判实践而言,审判长不是行政领导:首先,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协调工作完全围绕审判展开,而不是对人的领导,没有行政领导人的任何特征.其次,审判长在案件决定权上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平等,一人一票.能够和人相联系的唯一的一项职权是确定案件承办人,但确定承办人并不导致案件和审判长相分离;审判长仍然对这个案件负责,仍然有权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审理的具体细节进行指导和决定.最后,如果合议庭成员对审判长不服从,或者业绩平平,审判长对其没有任何人事上的处置权,只能提请庭、院处理.不可否认,由于新旧体制不协调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审判长在合议庭中还担负着一些非审判性质的工作,如合议庭成员工作量的统计,先后次序的评比,奖金使用、分配,组织政治、业务学习等.严格意义上讲,这些工作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色彩,是新旧制度交替初期不可避免的,但应明确,这些工作并不是审判长职责确定的内容,不能作为对审判长职责的评判标准,更不表明审判长即等同于行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