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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9月28日,原告乔某与建筑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时间从1999年9月15日开始,聘用乔某为市场管理员,月工资为500元。合同规定管理员在管理期间的责任即:市场必须井井有条,不得有混乱现象等。由于乔某在管理期间未尽全责,建筑公司以其市场管理差为由,于1999年11月以口头形式通知,解聘乔某,并付清了乔某在聘期问两个月的全月工资1000元。2001年1月7日,乔某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1月12日以申请时效已过,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乔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支付从1999年9月15日至起诉时16个月工资,扣除已支付的2个月外尚有14个月工资7500元和违约金72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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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超期申请仲裁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申请仲裁 聘用合同 月工资 市场管理 建筑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原告 用人单位 管理员 管理期
年,卷(期) 200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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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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