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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大陆,trade name就是指企业名称。在台湾地区,企业名称对公司来说称为公司名称,对独资或合伙企业来说称为商号名称。企业名称在其核准机关所属行政区域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存在商品与服务市场主体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存在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基本理由。法院可直接受理企业名称专用权冲突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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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
驰名商标
权利冲突
商标保护
“搭便车”行为
星巴克
不正当竞争
产权概念
医疗机会丧失之侵权救济
医疗机会丧失
请求权基础
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
社会管理创新需求下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的重构
环境侵权
生态保护
社会管理创新
救济体系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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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企业名称侵权的司法救济
来源期刊 知识产权法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企业名称 商号 企业名称专用权 企业名称侵权
年,卷(期) 200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46
页数 13页 分类号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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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名称
商号
企业名称专用权
企业名称侵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知识产权法研究
半年刊
上海市
200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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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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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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