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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曾在1995年中国刑法学研究学术研讨会上宣读一篇学术论文《我国法人犯罪立法的回顾与展望》[1],对我国法人犯罪应当如何完善立法提出了几点意见。其中有一个重要的主张,即认为国家机关不应当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对这一主张进行了简单的论证。可惜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这一建议没有被采纳,国家机关仍然被作为犯罪主体包括于“单位犯罪”之中。虽然在新刑法施行之初这一缺陷没有引起重视,但是现在随着刑法实施时间的增长,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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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来源期刊 经济刑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单位 刑法 犯罪 时间 法人 主体 研讨会
年,卷(期) 200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5-95
页数 11页 分类号 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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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绍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22 166 8.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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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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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刑法
犯罪
时间
法人
主体
研讨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经济刑法
年刊
16开
上海市
200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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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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