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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MTV收费风波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较多,其中之一即为如何界定录像制品与电影作品。本文认为,从法理而言,录像应属于视听作品的形式之一,但我国将之规定为录像制品,具有实用性,可避免对表演者保护不力的尴尬局面。法律规定录像制作者享有出租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没有将集出租与信息网络传播的部分特点于一身的放映权加以规定,录像制作者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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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护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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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MTV收费风波引发的著作权法相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期刊 知识产权法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放映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年,卷(期) 200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8-98
页数 11页 分类号 D923.41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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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董美根 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18 130 7.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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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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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放映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知识产权法研究
半年刊
上海市
200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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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被引数(次)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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