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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普遍认为,此款规定确立了国家作为国家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制度。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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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赔偿主体制度改革刍议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主体制度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
年,卷(期) 2004,(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12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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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洪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5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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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主体制度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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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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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广东法学
双月刊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广东省法学会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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