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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声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且有明确的创作过程和首次表演者。而这三者都可作为著作权的客体。由于历史原因,相声业者重视行业内的自我保护,却忽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相声是表演艺术,相声作品的著作权与表演权密不可分,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要求保护创作者、表演者、广播者等相关权利人与著作权相关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益,这也是相声艺术自身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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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相声艺术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期刊 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学科 文学
关键词 相声艺术 著作权 法律保护 创作过程 首次表演者 表演权 人身权利 经济权益
年,卷(期) 200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49
页数 2页 分类号 J827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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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文涛 郑州大学法学院 96 393 11.0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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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相声艺术
著作权
法律保护
创作过程
首次表演者
表演权
人身权利
经济权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季刊
1008-7419
41-1269/T
郑州市中原西路195号
出版文献量(篇)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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