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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粤劳社[2003]149号各市、县劳动保障局(社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1]262号),社会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省属劣势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企业可以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经济补偿金全部转作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为规范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工作,我厅制订了《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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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期刊 优越生活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劣势企业 县劳动保障局 社会保险关系 法定退休年龄 发放管理 劳动合同 分流安置 月数 养老保险关系 退休人员
年,卷(期) yyshb_2004,(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5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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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势企业
县劳动保障局
社会保险关系
法定退休年龄
发放管理
劳动合同
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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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
退休人员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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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优越生活
月刊
1004-4582
44-1647/G0
16开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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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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