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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每的3.15全国消费者维权日到来之际,不少的供应商总是把自己看成是一个被投诉的对象,而并没有意识至自己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消费者,也同样有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因为《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赋予供应商许多权利,对此,供应商如果没有能够充分地享受到位,就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高举维权大旗,向有关部门讨个说法,而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理是有责任和和义务维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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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供应商“维权” 财政部门有“重大”责任
来源期刊 公共支出与采购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供应商 维权意识 《政府采购法》 中国 财政部门 财政支出 财政监督
年,卷(期) 2004,(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4
页数 5页 分类号 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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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供应商
维权意识
《政府采购法》
中国
财政部门
财政支出
财政监督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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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公共支出与采购
月刊
1671-7937
13-1325/C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18-63
出版文献量(篇)
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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