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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取得时效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也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将取得时效的客体局限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应结合取得时效的价值取向及法律要件,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取得时效的客体作出合理界定.担保物权和债权中的某些权利亦满足取得时效的要求,可以适用取得时效,而不表见和不继续的用益物权应从取得时效客体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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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所有权以外财产权对取得时效的准用性
来源期刊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学科
关键词 取得时效 财产权 法律要件 占有
年,卷(期) 2004,(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55,62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4451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9-4768.2004.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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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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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取得时效
财产权
法律要件
占有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季刊
1009-4768
35-1229/F
大16开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上街镇溪源宫路2号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260
总下载数(次)
3
总被引数(次)
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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