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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依此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诉讼,这是我国顺应历史潮流,改革刑事司法制度所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只规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权利和职责。而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由此导致理论界对此的争论。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笔者在本文中对此作了初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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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律师在侦查中的诉讼身份
来源期刊 警察教育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律师权利 侦查工作 诉讼身份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诉讼职能 会见交流秘密权
年,卷(期) 200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6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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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社军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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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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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律师权利
侦查工作
诉讼身份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诉讼职能
会见交流秘密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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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警察教育
双月刊
河南省开封市北环路
出版文献量(篇)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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