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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蚕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蚕种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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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期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 管理条例 蚕种质量 有效期 行政许可 修改 生产许可证 销售许可 决定
年,卷(期) ahsrmzfgb_2004,(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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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
管理条例
蚕种质量
有效期
行政许可
修改
生产许可证
销售许可
决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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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半月刊
1009-0746
34-1256/D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
195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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