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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行政行为可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和非无效行政行为,非无效行政行为又可进一步分为形式审查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行政行为,这些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效力上存在差异、我国解决民事诉讼先决问题应当以行政行为效力存在差异为基础,并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诉讼分工原则。具体解决思路是: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无效;对于形式审查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行政行为,应当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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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以行政行为效力存在差异为基础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民事诉讼 行政效力 行政审判庭 台湾地区 法国 奥地利 日本 法律原则 登记机关 公信力
年,卷(期) 200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27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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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学
双月刊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广东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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