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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胡恒松认为: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被认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就不能提起诉讼,或者不能取得胜诉权。上述观点,将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纠纷,混淆了医疗侵权与医疗事故两者的界限。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规定,只能限于该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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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质疑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侵权 构成要件
年,卷(期) fjfx_200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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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侵权
构成要件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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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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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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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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