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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规定》中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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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局 进项税额 农产品加工业 老工业基地 石油化工业 委托加工 视同
年,卷(期) 2004,(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8
页数 3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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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局
进项税额
农产品加工业
老工业基地
石油化工业
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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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月刊
1009-4466
11-4464/D
16开
北京市4518信箱
200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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