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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现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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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税额抵扣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 暂行办法 老工业基地 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额
年,卷(期) 2004,(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8
页数 4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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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税额抵扣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
暂行办法
老工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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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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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月刊
1009-4466
11-4464/D
16开
北京市4518信箱
200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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