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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在第190条、第19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这些规定过于僵硬,难以符合实践中纠纷解决的需要.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出现公司僵局或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等情形时,因缺少法律依据,司法难以承担救济重任.以我国<公司法>修改为背景,本文认为,应赋予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或至少将解散事由弹性化,由此使得法院有明确依据根据股东的请求来判决是否解散公司,而股东权利的救济手段也由此变得更为丰富.本文的股东解散请求权并不包括股东请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的权利,而是指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准确地说是"强制解散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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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应赋予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兼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的修改
来源期刊 公司 学科
关键词 解散事由 强制解散公司请求权 司法解散
年,卷(期) 2004,(10) 所属期刊栏目 法律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7
页数 7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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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马正平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 8 197 4.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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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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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事由
强制解散公司请求权
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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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6466
51-10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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