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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所体现的金钱给付义务与民事执行标的物的差异,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若想实现其金钱债权,则应该向法院申请行使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请求权,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为之;在特定物债权执行中,当债务人给付特定物不能但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以该财产折价赔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予以变价,以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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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
来源期刊 特区法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事执行制度 标的物 法律文书 民事执行标的物 法律特征 物变价制度
年,卷(期) tqft_2004,(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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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民事执行制度
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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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标的物
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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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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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刊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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