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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9月15日,山东齐河县电业公司接到县人民法院通知并附诉状.诉状称:死者王精明于2000年被建筑公司聘用.2002年9月12日晚,王在建筑工地看料时,发现有人便进行追赶,而后在工地的东玉米地触电身亡,事故线路为4号工业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电业公司、广电局等三被告给予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教育费等合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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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一起触电案中的电力"无过错责任"
来源期刊 中国电业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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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4,(2) 所属期刊栏目 电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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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训福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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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电业
月刊
1002-1140
11-1375/TM
16开
北京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
195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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