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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理标志是TRIPS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要求各成员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一.虽然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第二部分第三节)只有3个条款(第22条、23条和24条),但这些规定所占的篇幅和字数,在协定的第二部分中却位于第二,仅次于第四节的"专利",而大大超过了第一节的"版权及相关权"和第二节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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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标法第16条与TRIPS协定之差别
来源期刊 中华商标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4,(4) 所属期刊栏目 理论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49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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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炳和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11 46 4.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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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刊
1006-7531
11-3655/D
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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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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