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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在当前的艺术品拍卖中,有个别拍卖行,鱼龙混杂、拍品真伪难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是不是有了这一规定,拍卖行只要事先声明,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将赝品作为真品拍卖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拍卖活动是一种最具透明度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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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简论拍卖行的法定瑕疵说明义务
来源期刊 中国拍卖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拍卖法 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人 拍卖活动 拍卖标的 艺术品拍卖 法律责任 竞买人 买受人 行使权利
年,卷(期) 2004,(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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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拍卖法
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人
拍卖活动
拍卖标的
艺术品拍卖
法律责任
竞买人
买受人
行使权利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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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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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拍卖
月刊
1673-6621
11-5487/F
16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汇源大厦R
200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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