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例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由此可见,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分为实施性(执行性)和创制性两类。无论是实施性地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地方立法应以创制性为重点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创制性 地方立法 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权 行政区域 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法 实施性 执行法律
年,卷(期) xjrd_2004,(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21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1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锦森 41 0 0.0 0.0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4(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地方性法规
创制性
地方立法
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权
行政区域
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法
实施性
执行法律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总下载数(次)
14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