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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是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是不按照国家现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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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应用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中的“代作处理”
来源期刊 安徽畜牧兽医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动物防疫 行政执法 代作处理 防疫监督机构
年,卷(期) 2004,(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10
页数 2页 分类号 S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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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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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
行政执法
代作处理
防疫监督机构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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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安徽畜牧兽医
双月刊
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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