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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度安排约束于国家租金最大化的目的以及国家为此目的设定的总体战略,由此我国林业初始被安排为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两种产权制度。1981年的“三定”政策实质上是国家对林业行业产权的一次重新界定,它赋予了林业经济主体产权的排他性。在排他性存在的前提下,林业产权的可交易性自然衍生出来。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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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国林业制度的演进
来源期刊 美中经济评论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制度 丁业化 林业租金 排他性 可交易性
年,卷(期) 200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5
页数 7页 分类号 F326.2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刘东 南京大学商学院 90 1593 23.0 37.0
2 张文龙 南京大学商学院 9 21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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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制度
丁业化
林业租金
排他性
可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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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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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美中经济评论
不定期
1536-9048
武汉洪山区卓刀泉北路金桥花园C座4楼
出版文献量(篇)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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