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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公司人格的独立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只要股东足额出资了,或没有抽逃出资资金,那么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股东便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法律就为股东提供了一层保护面纱,债权人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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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之探讨
来源期刊 天津律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司法 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
年,卷(期) 200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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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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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律师
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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