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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有条件的向社会公开档案,进一步政务公开的建议》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档案向社会开放问题。《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向社会开放和各单位保存的档案提供利用都有明确的规定。《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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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天津市档案局对市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第O74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期刊 天津律师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天津 档案局 市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 人民政协 档案管理 档案馆 提案 档案行政监管职责
年,卷(期) tjls_200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
页数 1页 分类号 G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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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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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
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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