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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对投资者的保护的重要举措就是信息的公开披露—通过信息的登记披露,使投资者自主进行投资决策而不受虚假信息的误导和欺诈。但私募证券的投资者并不是公众投资者,法律也禁止发行人进行公开推销或广告兜售,因而豁免发行人登记义务并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威胁。私募证券的买方是富有经验的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他们有能力评估投资的价值与风险,也有权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因而豁免登记程序给他们带来的潜在伤害也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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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私募发行的认定--以美国法为中心
来源期刊 公司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私募 发行人 公众投资者 证券 披露 重要举措 机构投资者 自主 中心 能力评估
年,卷(期) 2004,(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9
页数 4页 分类号 F832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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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马正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8 197 4.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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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私募
发行人
公众投资者
证券
披露
重要举措
机构投资者
自主
中心
能力评估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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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刊
1672-4712
51-1659/F
大16开
成都市西龙街小福建营巷4号
1981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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