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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特殊民事合同的政府采购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可以仲裁;应鼓励政府采购市场参与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约定具体仲裁机构;符合法定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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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尽快打通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仲裁途径
来源期刊 中国政府采购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政府采购合同 仲裁 合同纠纷 中国 仲裁法 仲裁员
年,卷(期) 2004,(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
页数 3页 分类号 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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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俊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51 609 11.0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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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
月刊
1671-0665
11-4667/F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4层
82-262
2001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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