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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法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之外,本市物管规定还细化了业主另外两项重要权利: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法定决策机构,因为产权关系,每位业主都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既不必自谦,任何人也无权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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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不可欠缴物业管理费
来源期刊 今日上海 学科 教育
关键词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费 住宅物业 《物业管理条例》 产权关系 法定 决策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 代表 废止
年,卷(期) 2004,(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
页数 1页 分类号 G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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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费
住宅物业
《物业管理条例》
产权关系
法定
决策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
代表
废止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今日上海
月刊
1007-2055
31-1722/G
上海河南中路280号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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