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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工李某为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1999年7月双方订立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维修钳工,并约定厂方可根据生产需要调动李某工作岗位.2000年8月,厂方上新生产线,调李某到新的工作岗位,李某接通知后,认为是厂方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未服从调动,没有到新的岗位上班,也未回原车间上班,旷工40多天后,向厂方递交了一份某用人单位同意将其调入函件.厂方不同意李某调出,责成有关部门做工作劝其回厂上班,但李某没有理睬.该厂以李某擅自离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厂方所述情况属实,且该厂调李某去的新生产线属于维修钳工应知应会范围.认定厂方调李某到新生产线不属违约,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单方违约.经调解无效,裁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擅自离职给该厂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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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调动劳动者工作不违约
来源期刊 山东劳动保障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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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4,(12) 所属期刊栏目 劳动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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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
月刊
1004-6380
37-1335/F
济南市公和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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