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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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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之我见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占用 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自治区 物价 直辖市 财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人民政府 应当
年,卷(期) 2004,(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98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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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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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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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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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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