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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卫生、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放射源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卫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随着卫生部门监管职能的转变,笔者希望通过对存在放射源危害的用人单位卫生监督执法的论述,对今后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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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存在放射源危害的用人单位卫生监督工作的简要论述
来源期刊 中华卫生监督与健康 学科 医学
关键词
年,卷(期) 2004,(11) 所属期刊栏目 环境与职业卫生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R14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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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卫生监督与健康
月刊
1727-3153
39-7858HK/R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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