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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对于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成本,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予以资本化,作为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而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应全部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采用这种计价方法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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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的探讨
来源期刊 天津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自创无形资产 研究开发成本 当期损益 福利费 借款费用 费用化 律师费 法律程序 依法
年,卷(期) tjch_200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15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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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
自创无形资产
研究开发成本
当期损益
福利费
借款费用
费用化
律师费
法律程序
依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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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财会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四楼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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