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现象。一方面,它蕴涵了纷繁各异的方法,另一方面,它又是协调统一的。要了解它,就必须追溯其起源,展示其外在方面的差异性,展示其基本观念的内在一致性。德国法律科学的产生,回应了因自然法解构而引发的方法论需要。为了迎合这些需要,就产生了历史进路和体系进路,最终形成了结合这两种进路的法学——萨维尼的历史法律理论。在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基础上,诸多流派得以成形。其中的一派注重体系,在这一派中,有的专注罗马法,有的则关注德国法。另一派强调历史,其中有的强调罗马法,有的则探讨德国法律史。这就有可能用诸多不同的方法来研究德国法学,但由此也很难看出这种差异性潜在具有的共同理念。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要分析和整合了这些基本理念,以显示在构成法律科学概念时,它们的相互作用居于什么样的位置。法律科学概念的主导要素是'历史'和'体系'。这些基本概念的意义容易被误解,这对评价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是非常有害的。确定法律科学的主要成分,有可能展示它们的相互作用。法律科学的要旨是'历史'和'体系'的整合。这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的基本信条,也是一个基本的方法论问题。它要求协调历史真相与逻辑规律。萨维尼把法律作为一种根植于文化的有机整体、并服务于保护个人自由的现象,这样,他就把这两个概念合而为一了。法律科学是综合法律的历史方法、体系目标和个人主义功能于一体的结果,它同时具有实证主义、唯心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