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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之前要履行告知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告知程序不敢有丝毫马虎,但是,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时却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够重视;听取意见流于形式走过场,听取意见细致程度不够,听取意见后听之任之,我行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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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推行当面陈述申辩制的几点思考
来源期刊 行政法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 行当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陈述申辩权 告知程序 主要表现 应当 证据 理由 权利
年,卷(期) xzfz,(2) 所属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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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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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
行当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陈述申辩权
告知程序
主要表现
应当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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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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