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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曰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人只能获得财产上的赔偿。同样是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人格权在这种制度下是否能获得合理充分的保护是值得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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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法人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期刊 天津律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人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2月 财产损害赔偿 民事侵权 人格权利 其他组织 权利主体 自然人 侵害 适用
年,卷(期) 200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2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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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冰 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 3 7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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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法人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2月
财产损害赔偿
民事侵权
人格权利
其他组织
权利主体
自然人
侵害
适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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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律师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1号银丰花园B座8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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