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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备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中介机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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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相适应 建筑市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 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管理 维吾尔 具备条件 招标代理
年,卷(期) 2005,(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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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大常委会
相适应
建筑市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
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管理
维吾尔
具备条件
招标代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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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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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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