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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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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环境保护条例 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 维吾尔 防治工程设计 环境污染 环境工程 新疆 修改
年,卷(期) 2005,(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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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环境保护条例
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
维吾尔
防治工程设计
环境污染
环境工程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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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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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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