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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2005年2月25日财税[200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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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财政监察专员 审核批准
年,卷(期) 2005,(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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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财政监察专员
审核批准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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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月刊
1009-4466
11-4464/D
16开
北京市4518信箱
200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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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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