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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编总则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建议增加排他性效力,修改为: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理由: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这一点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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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来源期刊 私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草案 物权 排他性 效力 本法 法人 权利
年,卷(期) sfc,(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42
页数 28页 分类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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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56 1624 23.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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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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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排他性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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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理科5号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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