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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23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与第6条,对公用企业及被公用企业指定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正当地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滥收费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责任,只规定了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及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制裁。这些规定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存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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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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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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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
陶瓷商标
平行保护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前瞻
一般条款
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责任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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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应予修改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中国 公用企业 消费者权益
年,卷(期) fjfx,(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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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中国
公用企业
消费者权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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