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平衡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的冲突,而在私法领域,赋予某种利益以优越地位,则意味着另一种利益的退让;所以,各国侵权行为法选择不同的规范模式,必然折射出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底蕴。英美侵权法基于令状制度的法律渊源、判例法的历史传统等因素的考虑,选择了列举式的规范模式。列举式规范模式的优点在于侵权行为的类型具体、明确,便于司法操作;但由于缺少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必然对权益的保护不甚周全;虽然可由判例法的灵活性予以弥补,但英美法系固有的'遵循先例'与'打破先例'的矛盾,必然使侵权行为法缺乏稳定性与不可预见性。且从我国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及法规的素质来看,英美侵权法的列举式规范模式,不能为我所采,但是其将侵权行为加以列举,便于司法操作的做法,可以为我所用。法国民法典为罗马法的忠实继承者,但在侵权行为的规定上,它抛弃了罗马法的列举式模式,而首创了侵权法的概括式规范模式。概括式规范模式中,一般条款的存在使侵权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符合法典编撰的目的——稳定性的要求;但是由于法国侵权法未将一般条款类型化,引起法官造法的普遍,而使法律具有不可预见性。另外,在法国,虽然出现了合同法向侵权法渗透的现象,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现象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侵权法采取概括式规范模式,而是法国侵权法具体制度存在缺陷所致,所以,一般条款的存在,不仅使侵权法具有包容性,还使债法体系清晰。法国民法典的规范模式虽风行一时,但受到德国民法典的摒弃。德国民法典的编撰者认为,法国侵权法的抽象性规定,将本应由立法机关解决的问题,交由司法机关解决,只是掩饰了问题的困难性,不足所采;且由于历史法学派、康德哲学、优越法益、罪刑法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