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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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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来源期刊 北京仲裁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送达人 送达地址 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代收人 邮政机构 送达方式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年,卷(期) 2005,(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6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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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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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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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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