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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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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期刊 北京仲裁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 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住址 驳回起诉 依据 当事人 批复 公告送达
年,卷(期) 2005,(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6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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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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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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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住址
驳回起诉
依据
当事人
批复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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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单横二条2号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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