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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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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来源期刊 中国宗教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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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5,(5) 所属期刊栏目 特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15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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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
月刊
1006-7558
11-3598/D
大16开
北京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院
82-44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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