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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农配网改造完成并实现资产移交后,乡村电力设施的产权主体、用电(用户)主体、管理主体、责任主体均发生巨大变化.农村配变(本文仅指农村综合配电变压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总保")的安装、维护、管理义务均由供电企业承担.由于农村的用电管理水平较低、安全意识淡漠,低压受电装置故障点和故障原因较多,导致总保投运后拒动作引起的低压人身触电赔偿案屡有发生.在目前的农电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下,供电企业对综合变总保拒动作引起的触电赔偿纠纷处于抗辩难、举证难的困境,面临不可预测的电力营销和用电安全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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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总保"投运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辨析
来源期刊 大众用电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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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5,(1) 所属期刊栏目 电与社会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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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用电
月刊
1008-9454
43-1123/TK
大16开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388号
42-134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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