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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是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问题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本条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和认识。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谈谈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为叙述简便,笔者对这些案件当事人名称作了隐化,并删除了其他无关本题的情节和争点,旨在突出问题,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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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年,卷(期) gdfx_2005,(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7-80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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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俊盛 3 2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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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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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广东法学
双月刊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广东省法学会
出版文献量(篇)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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