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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化。《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对于农村土地,哪些是国家的,哪些是集体的,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主体也不明确。乡(镇)、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界限不清。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基础上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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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构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考
来源期刊 上海土地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土地 60年代初 产权界定 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 城市郊区 《宪法》 农村土地 产权主体 权利界限 村民小组 20世纪 制度基础 人民公社 自留地 宅基地 自留山
年,卷(期) 2005,(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34
页数 4页 分类号 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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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许恒周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6 479 8.0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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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土地
60年代初
产权界定
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
城市郊区
《宪法》
农村土地
产权主体
权利界限
村民小组
20世纪
制度基础
人民公社
自留地
宅基地
自留山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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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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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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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上海土地
双月刊
上海市海伦路306弄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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